典型案例研讨(二十七)
案由:在住宅小区擅自占用公共绿地的违法行为,计算占用面积时,一种观点是按照改变绿化的用途,即破坏绿化的面积来计算,一种观点是按照改变绿化的权属,即圈占绿化的面积来计算,哪种观点更合适。
主要观点:上述两种观点均有人认可。采纳第一种观点的认为,对违法情形和法条的引用,应当从对当事人有利的角度来解释,单纯的圈占没有改变绿化的本质,对用途的改变才属于占用;采纳第二种观点的认为,把小区业主共有的绿地圈占起来占为己有,侵犯了其他业主利益,破坏了小区公共秩序,本身就是一种占用。
鉴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和解释,如果从改变绿化性质的角度来计算占用面积,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比较符合目前以人为本的执法目的。如果从惩治违法行为,规范社会秩序的角度考虑,按照圈占绿化的面积进行计算也未尝不可。
法条链接:《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拟稿:陆 界
审核:王 瑞
审签:王恒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