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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事先告知公告

信息来源:连云港城市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5-10 11:12 字号:[ ]

石少鹏:

经查,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连云港市海州区馨香路3号上海之春二期住宅一层南侧扩建房屋11.16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已查明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我机关拟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依据《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因无法联系到你本人,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两个月。你可在公告期限内到连云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海州三大队进行陈述和申辩(地址:海州区西南路20号,电话:0518-85211826)。

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