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华振投资有限公司违法建筑限期拆除的决定
连云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限期拆除决定书
连城执(新一)限拆字〔2016〕第171号
单位名称:连云港华振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晟
地址: 连云港市新浦区广场街兴隆路3#
经查,你单位于2014年11月,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连云港市海州区巨龙路东、公园南路北采用轻钢结构对君悦财富广场2、4、6、8号楼顶层阳光茶室进行改造,改造后一层面积为87.36㎡,高度为2.9m,二层原来北侧为混凝土地面,现在四周墙上打孔插入钢管作为横梁,在一层地面插入钢柱,在横梁上铺设钢板,上面浇筑混凝土将二层铺满作为地面,二层面积为87.36㎡(含楼梯),高度为2.7m,三层做法与二层相同,面积为87.36㎡(含楼梯),高度为3.6m。改造后,每套阳光茶室建筑面积增加140.4㎡,四套阳光茶室建筑面积共计增加561.6㎡,现阳光茶室均已改造完工。以上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
1.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现场检查笔录》;
4.身份证复印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调查询问笔录》;
7.规划核实认可书 ;
8.竣工结算备案表;
9.照片;
10.《责令改正通知书》;
11.购房人合同;
12.图纸材料;
13.相关文件材料;
14.测量报告
15.投诉人材料;
16.情况说明
17.其他相关材料。
本机关于2016年8月29日向你单位下达了《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连城执(新一)权告字[2016]第171号,并于2016年9月5日在连云港日报进行了公告送达,告知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单位领取《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生效后,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你单位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限你单位在收到本限期拆除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拆除上述违法建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将依法强制拆除。
2016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