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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信息来源:连云港城市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01-16 10:17 字号:[ ]

张维喜(身份证号码:3207231968****5018):

经查,你存在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的行为,依据《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400元的行政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连城执罚决〔2025〕138号),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视为送达。

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海州区海连中路1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账户名称:连云港市财政局(账号:472871675743)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1月16日

联系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西路3-6号

联系电话:0518-85529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