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送达公告
连云港誉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3MA267ALU0A;法定代表人:余象静):
经查,你单位在连云区海岸明珠新城北侧碱渣车间拆除场地,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因多次与你单位联系未果,且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连城执罚决〔2025〕36号),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