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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研讨(二十三)

信息来源:连云港城市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12-07 08:33 字号:[ ]

案由:王某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废弃物料案

1.案情描述

2019年5月21日,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海州区人民东路与福利巷路口抢修排水管道,涉嫌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除废弃物料的行为,造成污染。2019年5月21日18时20分,经复查当事人仍未将污染路面废弃物料清除,执法人员再次对现场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2.法律依据

(1)管理依据

《连云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

(2)处罚依据

《连云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款:违反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裁量基准

《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自由裁量基准表》(《条例》部分)第34项:对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处罚等次(一):未清除废弃物料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罚款。

3.办案情况分析

此类案件要注意几个要点:一是取证时一定要将污染部分拍摄清楚,能反映出当事人的具体行为;二是责令当事人改正期间要及时核查,督促其将路面清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