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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研讨(二十一)

信息来源:连云港城市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11-09 10:52 字号:[ ]

案由:江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案

1.案情描述

2019年8月22日,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江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海州区馨香路进行管道施工过程中产生淤泥、污水,造成环境污染。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并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8月22日上午12时前清理干净污染的道路。当事人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按要求清理污染道路,执法人员进行拍照取证。

2.法律依据

(1)管理依据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2)处罚依据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裁量基准

《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自由裁量基准表》(市容环卫类)第27项: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处罚等次(一):造成环境污染1000平方米以下,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每100平方米,处5000元罚款(不足100平方米,按100平方米计)。

3.办案情况分析

(1)关于本案的定性

不宜适用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之条款。当事人虽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在施工过程中,将产生的淤泥堆放于施工现场,造成淤泥、污水污染环境,尚未实施外运建筑垃圾的行为。

不宜适用运输车辆沿途泄漏、抛洒或者带泥行驶污染道路之条款。同上述理由,当事人施工行为虽然造成了污染周围道路的事实,但其尚未开始实施运输,并非运输行为造成的结果。

因此,本案对当事人以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案由进行行政处罚;同时,当事人在外运之前,补办了相关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2)关于本案的适用情况

本案的构成要点有二:一是未及时清运,二是造成环境污染。“未及时”概念过于模糊,缺乏实际操作依据,事实上实行结果主义,以造成污染事实为认定的重要要件。

目前市区建筑工地,尤其是规模较大的工地,一般均在施工范围以内设置围挡、道路硬化、冲洗设施、裸土覆盖等,在施工范围以外造成环境污染,执法中又以运输车辆沿途泄漏、抛洒或者带泥行驶污染道路为多见,因此本类型在实际办案中相对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