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研讨(八)
案例:2019年8月5日,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张某擅自将自家的墙体砸掉安装门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对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修或者改建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国务院《城市容貌标准》第三条第(三)项:“现有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保持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和色彩,符合街景要求。破残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及时整修”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2019年8月7日11时核查时发现当事人逾期未改正。针对破墙开门的行为只有相应的管理依据,没有抓手,是否有其他适格的处罚条款?
观点一:破墙开门、窗是禁止行为,这是毋庸置疑的,一个行为涉及到三个行政机关和相应的法律法规。城管部门用《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查处,建设部门用住建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来查处非承重墙上的破墙开门、窗,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查处。
观点二:本案用《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来查处明显不合适,目前城管部门经常接到破墙开门、窗的投诉举报,但缺少抓手。目前其他部门有抓手,最好交专业部门处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还未做出开门、窗审批手续,城管部门可向其发函询问破墙开门、窗是否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法条链接】:
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三十九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条第7项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三十九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