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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例(二)

信息来源:连云港城市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04-24 16:48 字号:[ ]

【裁判要点】

虽然行政机关在查处涉案房屋违法建设行为过程中,已向相对人发出《接受调查询问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等一系列执法文书,要求相对人提供涉案房屋的土地权证、规划报建审批手续等相关资料,并接受调查询问,相对人有义务配合调查并提供涉案房屋有关材料,但在行政机关听证笔录中,相对人已提到其房屋是向他人购买一事,行政机关在处罚过程中未尽审慎审查义务,未对该线索进一步调查核实,导致事实认定有误,作出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

【裁判文书】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琼行再1号

……

2017年5月15日,吉阳执法局执法人员经巡查发现,张向平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组封顶的混合结构房屋,占地面积为182平方米,建筑面积为546平方米,遂在制作现场笔录并绘图、拍照取证后,对张向平发出《接受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其携带建房业主身份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土地权证等资料,于2017年5月18日9时到××区办公室接受询问,逾期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017年5月19日,吉阳执法局作出《张向平未接受调查询问笔录说明》,载明张向平逾期未接受调查询问。2017年7月7日,吉阳执法局对张向平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2017年7月19日,张向平经申请参加了吉阳执法局举行的听证会,称涉案房屋建于1997年至2000年期间。2017年10月20日,吉阳执法局对张向平作出405号处罚决定,认定张向平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临春四组主干道197号(旧门牌号)擅自建设房屋的行为违反了《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海南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据《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海南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张向平自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建筑物。吉阳执法局向张向平送达《接受调查询问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及405号处罚决定等执法文书时,其送达回证上虽然没有受送达人签名,但注明了因当事人拒签,执法人员已留置送达并拍照取证的情况。另查明,依据《三亚市城市总体规划(1995-2010)》,三亚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为:东起藤桥,西至××镇,面积1250平方公里。临春四组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又查明,张向平非临春四组村民,其建设涉案房屋时未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手续。

……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被诉405号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2、二审判决举证责任分配是否错误。

(一)关于被诉405号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的问题。本案中,吉阳执法局在查处涉案违法建筑的过程中,根据执法人员自制的临春居委会未盖章的《调查声明》,认定张向平为涉案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者,确定张向平为405号处罚决定的行政相对人。现经再审查明,张向平的房屋系2003年9月向临春四组原籍村民高国财、高建南购买所得。吉阳执法局提交的认定涉案房屋的产权人为张向平的主要证据是听证笔录、现场检查记录和照片、调查声明、张向平未接受调查询问笔录说明、送达回证等,但本案中张向平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拆迁作价补偿协议书》、三亚市港门下村旧城改造指挥部《证明》、三亚市民政局《证明》、三亚市国土局《关于张向平申请事宜的复函》、张向平缴纳水电费、有线电视费凭证、入户申请审批表、门牌登记审核表、2018年8月16日高国财签名的证明、被调查人高国财、林桂雄、李明学等人的调查笔录等,证明涉案房屋的实际建设者为临春四组原籍村民高国财,2003年9月8日高国财、高建南将涉案房屋卖给张向平,以上证据对涉案建筑物的产权归属与405号处罚决定认定的产权人存在矛盾。吉阳执法局未对涉案房屋的实际建造人、建造时间等事实做详细调查,即将张向平列为行政相对人,主要证据不足,作出405号处罚决定属于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错列或漏列行政相对人,属于查明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对象均是违法建筑的建设者,吉阳执法局主张违法建设人是指享受违建利益的主体,张向平是适格被处罚对象的主张系对法律理解错误,该项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二审判决举证责任分配是否错误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第三十七条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吉阳执法局在涉案房屋的查处中认定“张向平”为该房屋的违建户主,除有一份未盖章的《调查声明》外,没有相应的事实依据予以佐证。虽然吉阳执法局在查处涉案房屋违法建设行为过程中,已向张向平发出《接受调查询问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等一系列执法文书,要求张向平提供涉案房屋的土地权证、规划报建审批手续等相关资料,并接受调查询问,张向平有义务配合调查并提供涉案房屋有关材料,但在吉阳执法局听证笔录中,张向平已提到其房屋是向他人购买一事,吉阳执法局在处罚过程中未尽审慎审查义务,未对该线索进一步调查核实,导致事实认定有误,作出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一、二审庭审中张向平也提交证据主张涉案房屋是向他人购买所得,张向平提交的门牌登记审核表在“户主建房情况确认”一栏中亦载明“档案有误”,原审法院未要求吉阳执法局对认定张向平为真实户主一事予以举证,仅根据张向平实际居住及缴纳相关费用等事实笼统认定其为涉案房屋户主,未合理排除涉案房屋系张向平购买村民房屋的可能,就进而认定涉案房屋属违法建筑,举证责任分配确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