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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职权分解方案(五)

信息来源:连云港市城市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0-01-23 09:56 字号:[ ]

行政执法职权分解方案(五)

 

行政强制

一、行政强制执行 (1项)

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政强制措施(3项)

(一)暂扣占用道路或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物品及装盛器具;

(二)暂扣当事人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的作业工具;

(三)查封、扣押从事无照流动经营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从事无照流动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三、法律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三)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继续违法经营的,可以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决定暂扣的,应当出具暂扣清单,要求违法行为人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造成损失的,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六)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的,责令限期清除,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使用作业工具或者通讯工具从事上述行为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可以暂扣作业工具或者建议有关部门暂停其使用通讯工具。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第九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四、执法岗位

连云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包括受市执法局委托列入城管执法支队序列的相关执法单位)

五、工作标准

(一)查处违法案件必须做到程序合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

(二)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四)执法人员不得捏造事实,滥用处罚权。

(五)执法人员必须清正廉洁,不得“吃拿卡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事项名称

(一)暂扣占用道路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兜售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

办理程序

1、暂扣:对违法行为人不听制止,继续兜售物品及装盛器具进行暂扣,向其送达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江苏省暂扣款(物)专用收据》,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造成的损失,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2、移交:暂扣物品及时交指定地点保管,《江苏省暂扣款(物)专用收据》第四联交行政处罚中心。

3、行政处罚中心人员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后,交给当事人《江苏省发还暂扣款(物)专用收据》,当事人持该收据到指定地点领回被暂扣物品。

4、对当事人未按时前来接受处理的暂扣物品,执法机关可以委托变卖,变卖收入全额上交财政。

(二)暂扣违法行为人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的作业工具

办理程序

1、暂扣:暂扣当事人作业工具,向当事人出具《江苏省暂扣款(物)专用收据》。

2、移交:暂扣物品交指定地点保管,《江苏省暂扣款(物)专用收据》第四联交行政处罚中心。

3、行政处罚中心人员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后,交给当事人《江苏省发还暂扣款(物)专用收据》,当事人持该收据到指定地点领回被暂扣物品。

4、对当事人未按时前来接受处理的暂扣物品,执法机关可以委托变卖,变卖收入全额上交财政。

(三)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办理程序

1、告知:执法人员履行完相关程序后,决定拆除的,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拆除告知书。

2、处罚决定: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或陈述申辩意见未被采纳的,行政机关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送达当事人。

3、强制拆除: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四)查封、扣押从事无照流动经营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从事无照流动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办理程序

1、查封、扣押当事人专门用于从事无照流动经营活动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以及从事无照流动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具《江苏省暂扣款(物)专用收据》。

2、执法人员将查封、扣押物品交指定地点保管,《江苏省暂扣款(物)专用收据》第四联交行政处罚中心。

3、行政处罚中心人员依法对违法当事人实施处罚,处罚完毕后交给当事人《江苏省发还暂扣款(物)专用收据》,当事人持该收据到指定地点领回被查封、扣押物品。

4、当事人拒不缴纳罚款的,执法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物资委托变卖或作价抵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