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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案例研讨(四)

信息来源:连云港城市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9-07-24 15:54 字号:[ ]

一处违法建设房屋,调查询问笔录中丈夫承认是他2006年左右建的,用于开烟酒店。但是烟酒店的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是其妻子姓名,别的没有更多证据。本案当事人如何认定?是按照笔录认定丈夫,还是按照营业执照认定妻子,还是认定为夫妻二人?

主要观点: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案件,当事人如何确定,建议把握两个原则,即“谁办证”和“谁建的”,首先应当将有资格、有义务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主体作为案件当事人,如果无法确定办证主体,那就将违法建设的实际建设主体作为案件当事人。

案例中“丈夫”已“自认”该建筑是他所建,不需要再举证,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丈夫”为本案当事人,且违法建设案件与案例中所提到的商店营业执照并无必然关联。(王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