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时间:
当前位置:首页 > 时政要闻

典型案例研讨(十五)

信息来源:连云港城市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08-31 10:11 字号:[ ]

案由:在临街的建筑物外悬挂影响市容的物品案

 

1.案情描述

2019年10月10日,当事人花某宝为方便招工,在海州区西门路馨海名郡某母婴坊门头店招上面悬挂喷绘布广告,内容是“高薪招聘店员2名......”。执法人员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拆除悬挂广告布,当事人花某宝未按照要求整改。

2.法律依据

(1)管理依据

《连云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的建筑物、构筑物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张贴、安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2)处罚依据

《连云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裁量基准

《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自由裁量基准表》(《条例》部分)第3项:对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的建筑物、构筑物屋顶、阳台外和窗外吊挂、张贴、安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的处罚。

处罚等次(一):吊挂影响市容物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3.办案情况分析

本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查处时存在如下争议:

①《连云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的建筑物、构筑物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张贴、安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本案当事人用广告布来遮挡原店招,影响了市容的整洁和美观性,与该法条的规定一致,可依据本法条查处。

②《连云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公共场所地面、雕塑、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喷涂或者擅自悬挂、张贴宣传品。本案当事人悬挂的广告布上有招聘信息等广告内容,是擅自悬挂宣传品的违法行为,可依据本法条查处。

经过讨论,执法人员采用了第一种观点,因为从当事人的出发点来看主要是想遮挡原来旧店招。这种悬挂遮挡是影响市容的禁止性行为,不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王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