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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研讨(二十五)

信息来源:连云港城市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9-22 16:53 字号:[ ]


案例:商铺在门头招牌的正下方安装的字幕式LED显示屏,在执法实践中属于店招标牌还是户外广告,具体应当用什么条款查处。

1.主要观点

属于户外广告,根据江苏省住建厅《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第4.1章节“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的4.1.4中 “建(构)筑物立面字幕式电子显示屏宜符合下列规定”,可以看出是将电子显示屏列入户外广告范围。

按照过罚相当原则以及执法人性化的角度来分析,店招标牌下面的LED显示屏面积小、影响小,可以按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对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的处罚”,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面积大、影响大,符合大型户外广告范围的电子显示屏建议按照《连云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来查处。

2.法条链接

1.《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标牌和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五)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连云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应当符合设置规划、技术规范和城市容貌标准。

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设施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设置大型电子显示屏、霓虹灯等发光材质广告设施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不得影响交通信号和居民生活。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拟稿:陆 界

审核:王 瑞  
审签:王恒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