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时间:
当前位置:首页 > 时政要闻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科技创新扶持办法》解读

信息来源:连云港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7-12-22 14:41 字号:[ ]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扶持办法》(以下简称《科技创新扶持办法》)共分6章26条,包含总则、创新能力突破扶持、创新产业升级扶持、创新成果奖励、创新生态优化扶持、附则等部分,简称“科技26条”。

《科技创新扶持办法》的制定,主要依据以下原则:一是坚持服务大局。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服务招商引资、服务现有企业提质增效为目标,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转型升级的支撑引领作用。二是坚持务实管用。重在梳理细化原有的政策措施,删除缺乏实际操作性的条款,强化政策的可行性。三是坚持问题导向。根据科技创新的新情况、新变化,深入分析市开发区科技创新工作实际以及企业的现实需求,增加新型研发机构、PCT申请、创新创业大赛等新的奖励举措。

《科技创新扶持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是突出创新能力突破扶持。主要针对企业研发创新方面进行扶持。保留原政策中研发费用补贴、研发机构升级等扶持条款,新增对新建设的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的奖励。

二是突出创新产业升级扶持。主要针对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等方面进行扶持。保留原政策中高新技术企业、企业专利产出、商标及品牌等扶持条款。新增对新迁入高企、高成长性企业、知识产权获奖企业、PCT国际专利申请等奖励内容,其中,新迁入高企奖励10万元,高成长性企业最高奖励20万元,中国专利奖获奖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10万元;鼓励企业申请国际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

三是突出创新成果奖励扶持。主要针对取得突出创新成果的企业进行扶持。保留原政策中科技创新十强企业、科技获奖奖励、标准化认定、科技项目配套等条款。新增对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的奖励,按照上级奖励金额的50%进行奖励。加大对获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力度,按国家奖励金额的1:1进行奖励。

四是突出创新生态优化扶持。主要针对产学研、创新创业平台、人才、金融、科技服务机构等方面进行扶持。保留原政策中科技企业孵化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科普教育基地等条款。新增对企业购买技术成果、双创载体、科技贷款贴息、企业转贷应急等奖励内容,其中,企业购买技术成果最高奖励30万元,双创载体最高奖励50万元,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最高可获得创投企业投资额30%的跟进投资。加大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扶持力度,奖励金额最高达10万元。

 

 

原文: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扶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全面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发区管委会每年按可支配财政收入的5%设立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促进全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创新能力突破、创新产业升级、创新成果奖励、创新生态优化等内容。

第三条开发区科技、人才及财政主管部门是本办法的执行机构,负责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创新能力突破扶持

第四条企业研发投入激励

对设立市级以上研发机构的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500万元(含)以下,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且高于10万元的,给予10万元补贴;对上年度销售收入500万元(不含)至20000万元(含)的,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且高于25万元的,给予15万元的补贴;对上年度销售收入20000万元(不含)以上,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且高于8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的补贴。

第五条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扶持

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被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研究院、院士工作站,国家级、省级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当年被认定的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当年被认定的省级研究生工作站,奖励10万元;对当年被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分别奖励10万元

第六条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扶持

对经国家、江苏省认定的在开发区内新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可采取股权投资、设备投入、资金资助等方式予以扶持。

第三章创新产业升级扶持

第七条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创新型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当年区外搬迁至开发区的制造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正式投产后,经审核后一次性给予落户奖励10万元。享受开发区科技发展扶持金政策的企业,期间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期限顺延两年。

当年新获得省级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每个产品奖励1万元。

第八条高成长性企业激励

对经认定的区级以上科技小巨人企业,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年均增长率达到20%以上,且两年内年均入库税收不低于2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奖励;两年内年均入库税收不低于5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企业管理团队20万元奖励。

第九条知识产权扶持

对企业当年发明和实用新型授权量达到5件(发明至少1件)、10件(发明至少2件)、20件以上(发明至少5件)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对企业提交PCT专利申请,当年获得受理书的,每件奖1万元。

对当年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每件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江苏省专利奖金奖、优秀奖的企业,每件分别给予5万元和2万元奖励。

对新获得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和5万元;对获批为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单位的企业,奖励5万元,验收通过后再奖励5万元。

第十条商标及品牌扶持

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江苏省著名商标、连云港市知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

对新获得江苏省名牌产品、连云港市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创新成果奖励

第十一条科技创新十强企业奖励

每两年评选开发区科技创新十强企业,对在科技创新领域取得突出成果,销售利税率高,研发投入强度、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数量、研发人员数量等综合指标在全区保持领先水平的企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科技获奖奖励

对当年获得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的科技企业,获国家级奖项的给予奖励金额的1:1奖励,获省、市级奖项的给予奖励金额的50%奖励。同一获奖项目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每个单位每年最高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奖项且有较大影响力的项目,可对获奖单位且在开发区工作的企业家或科研人员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奖励

当年参加省级以上政府主导的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且项目经开发区推荐上报的,按照国家、省奖励额的50%进行奖励。同一项目在多级比赛获奖的,按最高奖励金额进行差额奖励。

申请奖励项目的企业,应书面承诺自获得奖励支持之日起,5年内不改变在开发区的纳税义务。

第十四条标准化认定奖励

对主导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公布实施后,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第十五条国家、省科技配套奖励

对当年获得国家、省科技经费扶持的项目,区财政根据该企业对区经济贡献大小,按不超过上级无偿拨款金额50%的比例进行匹配,单个企业当年匹配经费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五章创新生态优化扶持

第十六条技术转移扶持

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非关联企业和个人的技术成果用于本企业的研发、生产或经营,且交易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后,按交易额的6%给予买方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额度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七条创新创业平台载体运营扶持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众创社区、众创空间等各类双创载体,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运营补贴。对获得高一级认定的,按差额奖励。

第十八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扶持

对高层次人才新创办或领办的科技型企业进行分类支持,经论证审批后,给予单户企业不高于创投企业投资额30%的跟进投资。

第十九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扶持

对在开发区注册且具有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当年为区内企业代理专利授权总量达到300件以上且发明和实用新型100件以上的,奖励10万元。

第二十条风险补偿资金扶持

开发区设立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资金,与省、市风险补偿资金配套,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成果转化项目的信贷支持。

第二十一条科技贷款贴息扶持

经开发区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开发区合作银行中所取得的科技贷款,可享受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由区财政对合作银行进行贴息。

对以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及商标等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的科技型企业,经审核后,按知识产权质押部分实际发生的贷款年利息的50%给予扶持,贴息期限最长三年,贴息总额上限为100万元。

第二十二条转贷应急扶持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优先享受开发区转贷应急资金扶持,具体按照开发区企业转贷应急资金支持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科普教育基地扶持

开发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科普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对国家级科普教育基地给予20万元的建设资助,对省级科普教育基地给予10万元的建设资助,对市级科普教育基地给予5万元的建设资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指企业是指在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登记,并在本区办理税务登记、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机构。

第二十五条符合本意见的相关企业,应先执行国家、省、市相应扶持政策,与本意见相比若有不足,再补充执行本意见。已享受开发区相关同类政策扶持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本意见的政策扶持。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由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并制定与本扶持办法相关的操作指引。原《关于进一步促进创新发展的政策意见(试行)》(连开工委〕〔201523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