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68049301/2025-00041 | 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 |
| 发布机构: | 市城管局 | 发文日期: | 2025-11-24 |
| 文号: | 无号 | 主题词: | |
| 信息名称: | 《连云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政策解读 | ||
| 内容概览: | 《连云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政策解读 | ||
| 时效: | 有效 | ||
《连云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政策解读
2025年9月30日,《连云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经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于11月1日施行。《条例》对责任区制度、城市容貌、环境卫生、督查检查等作出了修改规定,对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提升人居环境质量,促进我市绿色低碳发展,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具有重要意义。
一、修订的必要性
党的二十大以来,党中央对城市管理工作提出“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着力建设绿色低碳的美丽城市”的新要求,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对“十五五”规划的新展望,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为展示经济社会发展成就和城市治理水平的重要窗口,也是城市软实力和市民文明程度的直观体现,在城市发展和治理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贯彻中央精神,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订。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连云港市以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实际成效塑造高质量发展“后发先至”新动能新优势,奋力谱写“强富美高”新港城现代化建设新篇章的总体要求和发展定位,都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同时,《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实施后,从立法的原则和技术性的角度来看,《条例》需要及时修改,与上位法保持一致。针对这些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2017年编制的《条例》作为连云港市城市管理领域应用最广泛的一部地方性法规和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依据,已不能很好地适应当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需要与新时代发展的要求,亟须修改。
二、修订后的主要内容
《条例》修订后共七章五十二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总则,阐述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管理原则、政府及部门管理体系、规划和经费保障、智慧管理、宣传教育、社会参与和监督等规定。
第二章责任区制度,对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责任人确定、责任人告知和责任要求等进行了规定。
第三章城市容貌,对建(构)筑物容貌尤其是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建(构)筑物容貌,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容貌,临时堆放搭建、架空管线、摆摊设点、便民摊点疏导点、占道经营的管理,以及户外广告和户外招牌设施、景观照明、停车规范、互联网租赁车辆等事项作出了相关规定。
第四章环境卫生,对垃圾分类制度,装修垃圾、施工场地、公厕管理,环卫设施建设和保护,水域、经营场所、饲养宠物环卫管理和公共卫生行为规范进行了明确。
第五章监督检查,对执法制度、人员行为规范和联动机制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对超出门窗外墙占道经营、涂写刻画张挂张贴、环卫设施未做好维修养护等违反市容环卫管理的三种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并设置了监管违法责任、妨碍执法责任和转致规定。
第七章附则,对施行时间作出了规定。
三、修订主要特点
(一)关于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确定
《条例》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和我市的实际状况,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进行明确,进一步细化了责任区制度的相关规定,按照居住区、公共场地、水域岸线、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以及办公场所的逻辑层次逐项展开,代替了原有纯粹列举式的规定。同时,对责任人不确定的,明确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并告知相关单位和个人。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确定。这一制度确保责任区域内的环境整洁与美观,
(二)关于便民摊点疏导点的设置
便民摊点疏导点的设置,应当在管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同时,兼顾民生需求。因此《条例》规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不影响市容环卫、安全、道路通行和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则,设置餐饮、集市、季节性农副产品销售、海产品销售以及修车、缝补、配锁等摊点疏导点,划定经营区域,明确经营时间、经营范围,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配套设置供水、供电和污水、垃圾收集等必要设施,确定管理责任人。摊点疏导点的设置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通过科学设置便民摊点疏导点,既方便群众日常生活,又有效解决困难群众就业难题,体现城市“烟火气”,让城市治理更具温度与活力。
(三)关于建(构)筑物上乱刻、乱画等行为的规范
从城市管理实际来看,在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以及擅自张挂、张贴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为了进一步规范此类行为,《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树木、地面上涂写、刻画。未经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
(四)关于户外广告设施与户外招牌设施管理
针对存在的户外广告设施与户外招牌的认定以及行政执法中法律适用等问题,根据上位法有关规定和国家、省相关政策要求,基于户外广告设施与户外招牌设施的性质差异,《条例》规定建造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专用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同时,设置户外招牌设施以及路名牌、交通指示牌等标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标准,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五)关于互联网租赁车辆管理
针对群众关切的互联网租赁车辆问题,《条例》要求互联网租赁车辆运营企业应当履行企业主体责任,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允许的投放范围、数量和相关管理要求,有序投放车辆,对车辆规范停放实施跟踪管理,加强车辆日常养护,及时回收故障、破损、废弃车辆。承租人应当文明使用互联网租赁车辆,使用后有序停放。同时,增加了代履行的相关规定,明确了执法管理手段。通过严格规范互联网租赁车辆,既满足了市民短距离出行需求,又避免车辆乱停乱放现象严重,导致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破坏市容市貌的整体美观与整洁。
(六)关于市容环卫设施管理
《条例》规定应当按照环境卫生相关专项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建设垃圾分类处置设施、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套建设渗滤液、飞灰等处理设施。并要求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针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厕所要求应当免费开放,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厕所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实行二十四小时开放。鼓励有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沿街商店、宾馆酒店、银行等向社会免费开放厕所,设置相应指示标识。
(七)关于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衔接上位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避免与上位法冲突,对相关法律责任条款作优化完善。将原分散于各条款的法律责任条款单独增设法律责任专章,使得《条例》的逻辑结构更为清晰,符合我国法律法规通常将法律责任部分独立设置的立法惯例。为了《条例》更简洁清晰,对与上位法重复的部分条款进行了删除,同时因市容环卫管理适用的法律法规较多,为衔接好相关法律法规,增设法律责任的指引性条文,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