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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68049301/2026-00005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 通知
发布机构: 市城管局 发文日期: 2026-03-27
文号: 连城管发〔2026〕13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连云港市城市管理局等4部门关于建立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管理领域适用行政拘留执法协作机制的通知
内容概览: 连云港市城市管理局等4部门关于建立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管理领域适用行政拘留执法协作机制的通知
时效: 有效

连云港市城市管理局等4部门关于建立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管理领域适用行政拘留执法协作机制的通知

信息来源: 市城管局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6-03-31 16:14

各县(区)城管(综合执法)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

为依法打击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生活垃圾(含餐厨垃圾),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核准文件、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维护城乡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通知。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擅自进行倾倒、堆放、丢弃、遗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核准文件、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需要处以行政拘留的行为,适用本通知。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二)出租、出借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供他人非法使用的(三)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三、适用情形

(一)固体废物的概念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是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经无害化加工处理,并且符合强制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或者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程序认定为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除外。

(二)“造成严重后果”的适用情形

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生活垃圾(含餐厨垃圾)属于固体废物,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予以处罚。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按新规定予以处罚。

(三)“伪造、变造、买卖,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或出租、出借供他人非法使用的”适用情形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核准文件、许可证,出租、出借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核准文件、许可证,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核准文件、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四、工作程序

(一)城市管理等部门发现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线索,应调查倾倒次数、倾倒重量或占用的土地面积和性质、清理处置费用等与案件相关信息,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报告。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调查结果,认为符合“造成严重后果”需移交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出具《适用行政拘留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函》(详见附件),与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立案审批表、调查询问笔录、调查报告等案卷材料一并移交同级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进行审查,对符合拘留条件的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

(二)公安机关在办理其他案件过程中,发现有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违法行为线索的,及时移送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处理。

(三)城市管理部门查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核准文件、许可证的违法行为,认为需移交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出具《适用行政拘留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函》(详见附件),与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立案审批表、调查询问笔录、调查报告、案卷材料一并移交同级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进行审查,对符合拘留条件的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

)城市管理等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存在困难的,公安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提供协助,如调取视频资料、查询当事人信息等。

五、相关说明

(一)文件(含附件)适用于对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擅自进行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等集中非法运输、消纳、处置的行为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核准文件、许可证的行为

(二)相关数据均包含本数。

(三)二年的期限指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算的二年。

(四)次数以非法行为在不同的时间或者地点发生为一次计数。

(五)点位数以非法行为在不同的堆点位置发生为一处计数。

通知自20265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430

附件:适用行政拘留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函

                                                    连云港市城市管理局         连云港市公安局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3月27日

附件

适用行政拘留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函

一、基本情况

简要说明案件概况,包括当事人基本信息,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的发生过程、事件调查过程、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清理处置费用、倾倒次数、倾倒重量或占用的土地面积和性质等。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使用伪造、变造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核准文件、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二、资料摘要

摘录与认定事项有关的认定资料,如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现场勘查报告等。

三、调查过程

客观、详实、有条理地描述认定活动发生的过程,适用行政拘留的情形等。

注:有下列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项由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按新规定予以处罚

1.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产生的清理处置费用达到五千元以上的;

2.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公益林地达到三亩以上尚未构成犯罪的一般耕地、其他林地五亩以上尚未构成犯罪的,其他农用地不含林地十亩以上尚未构成犯罪的;

3.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重量在五十吨以上的,在江河、湖泊、湿地等擅自倾倒、丢弃、堆放固体废物的重量在二十五吨以上的;

4.二年内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次数三次以上或具体点位三处以上的;

5.二年内曾因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受过行政、刑事处罚,又实施上述行为的;

6.在世界遗产保护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域、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

7.为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提供中介、引导、装卸等帮助的,累计实施三次或一百吨,或非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组织、管理人员按其所参与或组织、管理的全部违法情况累计计算

四、移送意见

结论

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具名

×××局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