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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68049301/2011-00052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决议
发布机构: 市城管局 发文日期: 2011-01-08
文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城市容貌标准
内容概览: 城市容貌标准
时效: 有效

城市容貌标准

信息来源: 市城管局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01-08 00:00

  城市容貌标准

(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日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


一、引言


  1、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设市城市。县、镇可参照执行。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制订地区标准。

  2、城市的道路、建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地、环境卫生、广告设置、各种标志、贸易市场、公共场所等有关市容市貌,均属本《标准》范围。


  二、建筑景观


  1、新建、扩建、改建的一切建筑物,应讲究建筑艺术,注意城市美学,其造型、装饰等应与环境协调。

  2、现有的建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不得擅自在阳台、平台、走廊搭建挂台、雨棚等,临街阳台不得吊挂杂物,堆放物品不得超过护栏高度,外探阳台不得擅自封闭。

  3、具有不同风格及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包括历史遗迹或名人故居等),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并设置专门标志,不得任意改动和拆除。

  4、沿街破残的建筑物应及时整修,符合街景要求,危险房屋和构筑物,应及时拆除或整修。

  5、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竣工时,应同时拆除规划确定拆除的建筑物以及临时工棚和设施,并将现场清理干净。

  6、城市中不得有影响市容的违章建设,一经发现,应按当地有关规定积极拆除。

  7、干道两侧及繁华地区的建筑物前,除特殊情况,不得设置实体围墙或高围墙,一般采用下列形式分界:

  绿篱;花坛(池);栅栏;透景围墙;半透景围墙。

  围栏的高度,最高不得超过180厘米,胡同里巷、楼群甬道设置的景门,其造型、色调应与环境协调。

  8、沿街商店等单位设置的遮阳篷帐,应整洁美观,高度不低于240厘米,宽度不超过人行道 。


  三、公共设施


  1、道路经常保护平坦、完好、畅通。出现坑凹、破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毁塌方等,应在限期内修复。

  2、未经批准,不得任意占用或挖掘道路。

  3、地面设置的各种井盖应保持齐备完好。道路掘动和井下施工作业后,要及时清理现场,恢复路面。

  4、城市中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已建架空管线逐步进行改造。各单位内部管线设施,不得跨越道路上空架设。

  5、排水、排污管道,应保持畅通,不得裸露土面。各种设施完好、美观。

  6、交通信号灯、噪音监测装置、照明设施造型美观,设施完好。

公用邮电、通讯设施,标志明显、整洁、美观。


  四、环境卫生


   1、城市街道、公共场所应保持整洁,不得乱扔烟头、纸屑、瓜皮果核;不得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污物;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任意焚烧落叶、枯草等废弃物。

   2、市区道路、广场应定时清扫、洒水、保洁。有条件的城市采用水洗除尘。

除雪及时清扫、集运、市区河流、湖泊等各种水域不得倾倒废弃物和超标排放污水。

   3、商店门前应保持整洁,不得存放货物、箱筐。瓜果蔬菜旺季,在街头临时增设的销售网点应投护栏,并及时清除所产生垃圾,保持场地洁净。

   4、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夜市等,应在不影响市容、交通前提下,统筹安排,定点经营,保持摊位整洁,各种流动售货车、摊应随时收集废弃物,保持经营场地整洁。

   5、沿街单位、住房应经常保持周围环境整洁,不得乱堆乱放、占道作业。

   6、各种机动车辆,应保持车身完好、车容整洁、标志齐全醒目。车体严重破损变形,车容明显不洁以及排气装置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不得在市区内行驶。

   7、客运机动车辆的废票及其他废弃物,应集中处理,不得沿途遗弃。进入市区的拖拉机,应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畜力车应挂带粪兜,洒落粪便应及时清除。载运散体流体的车辆,应严密苫盖、封闭,不得沿途飞扬、洒落污染环境。城郊结合部主要路口应设置车辆冲洗站,净化车容。

   8、施工场地,应按规定设置隔离护栏,机具、材料,应摆放整齐,破损路面应及时修复,建筑垃圾应随产随清,工程竣工应平整现场,施工期间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堵塞管道,运输车辆不得带泥行驶,污染路面。

   9、垃圾收集运输,应逐步实现容器化、封闭化、机械化。生活垃圾应逐步实行分类收集、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处置场地应保持整洁,不得污染周围环境。

   10、垃圾集运站各种垃圾容器等公共卫生设施,应经常保持完好、洁净。公共厕所应合理布局,经常保持地面、坑位、门窗、四壁的整洁卫生。沟槽管、眼畅通,不得有蝇蛆、尿碱、剧臭。

  11、居民区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城郊结合部农业户的家禽家畜,坚持圈养,保持环境卫生。


                             五、园林绿化


  1、绿化、美化应列入城市规划,并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同步建设和竣工验收。

  2、城市绿化以绿为主,以美取胜。发展小公园、小游园、小绿地、小花坛、树群、树丛以自然景为主。应保持美观、整洁。

  3、城市行道树应排列整齐,不得缺株断线。枝叶繁茂,不得有病虫害、死树枯株,行道树枝干,不得影响机动车通行。

  4、造型植物、攀缘植物和绿篱,保持造型美观。绿地中造型花篮、动物形体、彩色组字等,保持完整、绚丽、鲜明。

  5、城市应搞好庭院、阳台和垂直绿化,花园绿地适当点缀建筑小品。

  6、古树、名木和各种珍贵树种,应重点保护,设置保护标志。

  7、城市雕塑应经常保持艺术的完美,寓教育于艺术之中。

  8、河流两岸、水面周围,应树木环绕,形成林带。


  六、广告标志


  1、户外广告、霓虹灯、画廊、招贴栏读报栏等位置设置应适当,内容和规格应与街景协调,并保持完好、整齐、美观。

  2、商业橱窗陈设应讲究艺术性、思想性、真实性、科学性,结合季节、节日变化和新产品宣传,力求做到立体化、纵深化、电动化,有时代感和民族风格。

  3、节日标语,采取悬挂方式,并按规定及时撤除;建筑物、公共设施和树干上不得乱贴、乱画、乱写、乱刻以及乱挂广告。

  4、过时的、破旧的标语应及时清除,洗刷干净,不得有黄色、低级、庸俗的广告和招贴。

  5、路名牌、胡同里巷牌、楼房幢号、门牌号和交通等标志,应保持整齐、醒目和完好。

各种指路标志牌,按当地统一规定设置,保持整洁、醒目。


  七、公共场所


  1、各公共活动场所(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影剧院、体育场、公园等)应保持 秩序良好,文明礼貌。

  2、机动车、自行车存车处设置地点应适当,车辆摆放整齐。市内主要道路干线和繁华地区,不得设存车处。

  3、到公共场所、繁华区、游览区活动人员,应仪表整洁,举止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