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时间:2025年05月2日 星期五
业务文件
首页 业务文件
索引号: 468049301/2016-00007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通知
发布机构: 市城管局 发文日期: 2016-02-10
文号: 连城规发〔2015〕1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临时便民疏导点和亭棚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容概览: 为规范市区临时便民疏导点和亭棚管理,改善城区市容环境面貌,现将《连云港市市区临时便民疏导点和亭棚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予以印发
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临时便民疏导点和亭棚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 市城管局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02-10 00:00

 

各区、市各功能板块:

    为规范市区临时便民疏导点和亭棚管理,改善城区市容环境面貌,现将《连云港市市区临时便民疏导点和亭棚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各单位对照相关规定抓好落实工作。

 

 

 

 

 

连云港市市区临时便民疏导点和亭棚管理

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缓解市区农贸市场不足,更好地方便市民生活需要,进一步规范市区临时设置的便民疏导点和亭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连云港市城市管理导则》等法规,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连云港市市区建成区范围内临时设置的便民疏导点和亭棚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疏导点和亭棚,是指在本市市区临时占用指定的城市道路、街巷、空闲场地而临时设置的位置相对固定与集中,在规定时间和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场所。

第三条 市区临时便民疏导点和亭棚的设置应当本着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合理布点、方便市民、总量控制的原则,坚持疏堵结合,规范疏导,在不影响城市市容和交通秩序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设置临时便民疏导点(亭棚),对室外流动摊点进行固化。同时,积极引导经营者进场入室经营,最大限度地让道于民。

第四条 连云港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负责市区临时便民疏导点(亭棚)的统一监管工作,制定临时疏导点和亭棚管理标准,指导并督促各区人民政府、各功能版块按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相关规定规范管理临时便民疏导点和亭棚。

公安、工商、建设、规划、环保、卫生、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临时疏导点和亭棚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各功能板块负责辖区内临时设置的疏导点和亭棚管理的组织实施与协调工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临时疏导点(亭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临时便民疏导点和亭棚的设置管理

第五条 临时便民疏导点和亭棚选点要求

(一)在道路一侧设置时,不得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和公共绿地,不能影响交通,不得扰民。

(二)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设置时,距校门口200米以上。

(三)主干道(广场)两侧原则上只能设置报刊亭和早餐点,确因需要,在不妨碍交通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可在与主干道相连的次干道向内100米合适地段设置非机动车修理、手机贴膜、擦皮鞋等便民服务点。

(四)在待建地块设置时,必须提供相关部门和土地产权单位的书面允许设置证明及协议(土地临时占用用途、面积、时间等)

(五)视季节特点,为解决菜(瓜)农进城临时占道问题,辖区政府、各功能版块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征得交警部门同意情况下,可以在辖区二类(含)以下道路划线设置临时性便民疏导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设置便民疏导点和亭棚的区域不得设置。

第六条 临时便民疏导点和亭棚建设要求

(一)临时便民疏导点必须设置标志牌。公示疏导点区域、摊点数量、经营种类、管理制度、责任单位、责任人、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

(二)临时便民疏导点建设应当符合五统一的要求,即:统一定点划线经营、统一建设外部设施、统一垃圾收集容器、统一地面垫布、统一摊点操作台面。

(三)非机动车修理、修锁、修伞、修鞋、修拉链、衣物织补等传统小修理摊点设置应当规范统一;小吃排档摊点群应当配备上下水设施,同时安装油水隔离设施,露天夜排档(烧烤)必须使用无烟净化装置,污水不得直接接入城市雨污水管网。

(四)疏导点周边环境整洁,无线(点)外摆放、堆放、搭建现象。

(五)临时便民疏导点设施由辖区政府、各功能版块统一组织设置,由街道办事处管理,产权归区政府指定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单位所有,管理主体单位可收取设施租赁费和卫生保洁费,具体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核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摊点经营者收取任何费用;亭棚设施由责任单位统一制作,自行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临时便民疏导点和亭棚经营种类

(一)修理服务类:修配锁、修自行车、修鞋、擦鞋、缝纫、磨刀、手机贴膜等;

(二)排档小吃类:各种地方传统风味小吃;

(三)熟食、炒货类(包括卤制品等);

(四)小百货、花卉类;

(五)水果、蔬菜类(包括季节性瓜果);

(六)报纸、书刊类;

第八条 临时便民疏导点和亭棚申报办理程序

(一)临时便民疏导点和亭棚建设责任主体向辖区政府、各功能版块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设置效果图。

(二)辖区政府、各功能版块经初步审核后,报市城管部门。由市城管部门会同辖区政府、各功能版块及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召开论证会,并对结果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公示无异,由市城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辖区政府、各功能版块与责任主体签订临时便民疏导点(亭棚)设置管理协议,并报市城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临时便民疏导点和亭棚的经营管理

第九条 临时便民疏导点经营人员优先考虑下岗职工、待业人员、城市周边和近郊农民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等社会弱势群体就业。

第十条  经审核批准进入临时便民疏导点和亭棚经营人员应当与街道办事处(责任单位)签订便民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街道办事处会同区城管部门对进入便民疏导点经营人员全部登记造册,实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临时便民疏导点和亭棚经营者必须遵守各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每个临时便民疏导点都要成立摊贩自治管理组织,并明确一名自治负责人,进行自治管理,规范经营。

第十三条 根据城市规划、建设和市容管理需要,适时对便民疏导点和亭棚进行增减调整。需要拆除、搬迁或调整时,经营者必须无条件服从。

第四章 临时便民疏导点和亭棚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城管部门和辖区政府、各功能版块要加强对市区临时便民疏导点和亭棚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情况的监督考核,定期组织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考核体系。

第十五条 临时便民疏导点和亭棚内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由管理人员视情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并取消经营资格。

第十六条 城管、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对乱设摊点经营行为的举报和投诉,依法严厉查处、取缔乱设摊点经营行为;对阻挠、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殴打疏导点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6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