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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68049301/2016-00001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市城管局 发文日期: 2016-01-26
文号: 连城管发〔2016〕7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关于《连云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后评价报告
内容概览: 根据《连云港市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后评价办法》和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的通知》,今年,我局对列入计划的《连云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连政规发〔2011〕14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后评价
时效: 有效

关于《连云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后评价报告

信息来源: 市城管局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01-26 00:00

 

市法制办:

根据《连云港市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后评价办法》和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的通知》,今年,我局对列入计划的《连云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连政规发201114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后评价,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办法》实施情况

《办法》于2011923日公布施行,根据《办法》的规定,城管部门的职责为:在收到房屋征收部门工作函后,对拟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提出认定意见。《办法》实施以来,我局严格执行规定,认真履行职能,积极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范围内违法建筑的认定意见提出工作,迄今办理相关认定案件1030件。

二、《办法》后评价情况

(一)合法性。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一致。

(二)合理性。主要制度和管理措施总体上必要、合理,但在职能分配上,由城管部门进行违法建筑的认定不合理。按照省政府批准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并不包括违法建设的认定;省建设厅也有文件规定对是否违法建设、能否采取改正措施应当征求规划部门意见;对于征收地块上违法建筑的认定其前提是判定是否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部门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目前,全省除我市市区以外,其他地方的违法建设均明确由规划部门认定。因此,由规划部门来进行违法建筑认定是合法、合理、高效的,建议将违法建筑的认定明确由规划部门负责。

    (三)协调性。与其他规范性文件之间不冲突,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总体上运行流畅。

(四)操作性。措施高效,易于操作。

(五)完善性。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等问题,市政府有专门的会议纪要,较为完善。

(六)规范性。体例结构及文字表述规范、逻辑结构严密。

三、总体评价

根据市法制办《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的通知》,我局成立了规范性文件后评价工作小组,制订了后评价方案,向实施机关、管理对象等发放了《问卷调查》,并召开了后评价座谈会。

根据汇总,参加调查和座谈的单位和人员认为,该文件有上法位依据,主要措施必要、合理、可行,与其他规范性文件协调一致,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述规范、逻辑结构严密,文件总体上得到普遍遵守,可继续执行。但同时认为,违法建筑的认定应由规划部门负责。

                              

 

连云港市城市管理局

         2016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