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68049301/2017-00006 | 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城管局 | 发文日期: | 2017-02-27 |
文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市城管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市管理工作督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内容概览: | 现将《连云港市城市管理工作督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 ||
时效: | 有效 |
各县区城管局、开发区建设局、云台山景区建设局,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连云港市城市管理工作督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连云港市城市管理局
2014年8月3日
连云港市城市管理工作督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工作监督机制,切实抓好工作落实,保障和监督城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章守纪,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督查处负责履行督查职责。
第三条督查人员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绳,以文明规范、履行职责为标准,做到法律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于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四条督查对象为县区城管局(开发区、云台山景区等建设局),市城管局机关处室、直属单位(含执法大队)及其工作人员(含协管员)。上述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接受督查机构及督查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督查职责
第五条督查处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市城管督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研究制定督查工作具体办法和措施;
(三)负责处理督查督办过程中发生的具体问题,并进行督查考评。
第六条建立督查工作例会制度。
第七条督查处及督查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城市管理工作人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督查内容
第八条省住建厅年度城市管理工作要点、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和全市重点工程、重大项目、重大事项以及市级目标项目落实推进情况;
第九条局及上级领导交办的关于城市管理工作重点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十条城市管理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和协管人员履行职责、遵守纪律的情况。
第四章督查方式
第十二条对城市管理工作重点事项落实推进情况、城市管理依法行政情况采取不同方式督查。对执法大队及工作人员的督查会同执法支队共同进行。
第十三条城市管理工作重点事项督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立项。对需要督查督办事项,由督查处提出督查督办事项的承办单位,报分管领导审定后立项,并以《督查通知》的形式交承办单位办理。
(二)承办。承办单位在接到督查督办工作任务后,要明确专人负责并及时办理。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交办机关和领导有明确要求的,按规定和要求的时限承办;其他督查督办事项的办理时限原则上为10个工作日。个别特殊事项或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确需延长时限的,报分管领导批准并送督查处备案。
(三)督办。督查处要及时掌握和通报督查督办事项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四)协调。对一个单位难以单独完成、需要其他单位配合以及情况复杂的督查督办事项,由督查处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牵头会商协办单位办理。涉及全局性工作或特别重大的事项,由督查处提出办理建议,报请局主要领导审定后办理。
(五)反馈。凡立项督查督办的事项,承办单位应及时反馈办理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向督查处报送督查督办事项办结报告。
(六)归档。督查处和承办单位办结督查督办事项后,要按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立卷归档。
第十四条城市管理依法行政情况督查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督查、常规督查与专项督查、明察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督查人员在执行督查任务时通常不得少于2人,应持有督查证件。
第十六条根据督查工作需要,经局主要领导批准,督查人员可以设置模拟情况,实地了解被督查对象真实的工作情况。督查任务结束后,督查人员应当及时撤销所设情况,并上报模拟督查结果。但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设置模拟情况。
第十七条在现场督查中,督查人员可以通过录音、照相或摄像等手段,获取相关信息、资料或证据。根据督查要求,被督查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与督查事项相关情况,并如实回答有关问题。督查人员有权对督查事项相关资料进行查阅或复制。
第十八条根据督查工作需要,可以组织协调相关处室、执法支队或县、区局共同进行现场督查;遇有重大任务或重要时期,可以整合各单位督查力量,分组进行督查。
第十九条对群众投诉、举报和控告,督查人员应当如实登记,现场核实,并按规定程序处理。经核实,所反映问题不属实,应当及时澄清,消除不良影响。对不属于督查职能范围的,应当立即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督查处适时会同有关单位采取座谈交流、问卷调查和民主测评等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行风评议活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城市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章守纪等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第四章督查的权限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督查人员在督查中发现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提请相关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立案调查,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一)有吃、拿、卡、要等行为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越权或擅自审批、滥用职权的;
(三)未按规定上缴罚款的;
(四)拒绝督查机构及其人员依法进行督查的;
(五)隐瞒事实真相,伪造、隐匿或毁灭证据的;
(六)包庇纵容违法违纪人员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督查决定或拒不采纳督查意见的;
(八)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和督查人员的;
(九)其他妨碍督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二条督查人员在督查中发现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有权当场纠正,责令整改,并登记在案。
(一)着装不规范,仪容不整洁,举止不端庄,有损城管形象的;
(二)单独执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执勤、巡查和定点不到岗到位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处置群众举报、投诉和求助的;
(五)态度粗暴、行为不文明的;
(六)着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的;
(七)执法时吸烟、吃零食或嚼口香糖的;
(八)未按要求执行和完成上级交办任务的;
(九)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凡涉及违反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的行为责任人,督查处会同相关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经责任人所在单位研究批准实施。情节一般者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批准后给予诫勉谈话并记录在案;情节特别严重者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批准给予行政处理。按督查考评细则有关标准扣除责任人所在单位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分值和责任人个人年度目标奖金。
第二十四条督查人员在督查现场发现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
(一)正在发生违纪违规行为且情节较严重者;
(二)拒绝或阻碍督查人员执行督查任务者。
第二十五条督查人员在督查过程中,遇到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或失职行为等重大情况,应当立即上报。遇到突发性案件、事件和事故,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
第二十六条督查人员发现冒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招摇撞骗者,应当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督查人员应当按规定填写《督查记录》,及时通报督查情况。原则上每月制发一期督查通报,对领导要求的事项、时间性强的事项、特别重大事项制发专项通报。督查通报涉及问题的责任单位或当事人,应当及时或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送督查处。对未及时整改的责任单位和当事人,按督查考评细则有关规定处理。对同一问题经3次(含3次)通报和督办仍未处理到位的,提请党组研究追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八条由督查处制定督查考评细则,年终按百分制进行考评。督查考评分值占单位年度目标分值的30%。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城管局督查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