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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实施办法》出台

信息来源:连云港市政府 发布时间:2020-01-23 15:06 字号:[ ]

随着城市人口老龄化的加速,我市目前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17.7%,医养结合成为应对人口老龄化的迫切需求。日前,笔者从市卫健委获悉,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我市医养结合机构审批流程和环境,我市出台《连云港市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实施办法》,明确了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和新建医养结合机构三种情况的审批登记途径。

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申请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到所在地县(区)卫生健康委备案;养老机构申请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含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审核合格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申办人向所在地的县(区)卫生健康委提交审批所需相关材料,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养老机构申请设立三级医疗机构的,应符合江苏省三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市卫生健康委同意后,向省卫生健康委提交申请(申请材料交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健康委受理窗口办理);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到民政部门登记,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到市场监管部门注册。

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民政部门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不需另行法人登记;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到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申请变更业务范围和备案,在登记证书的业务范围内增加“养老服务”等职能表述,并给予养老机构备案;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先变更登记,再备案,在经营范围内增加“养老服务”等表述;公立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先变更登记,再备案,在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及法人证书“宗旨和业务范围”中增加“养老服务、培训”等职能;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享受当地扶持政策。

新建医养结合机构。同时提出申请举办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的为新建医养结合机构。根据运营性质,到所在地民政或市场监管或编办部门办理机构登记,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同层级行政部门对于申请新建医养结合机构的,由卫健委会同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联合办理机制,为申办人提供咨询、联系和指导,方便申办人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让申办人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