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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办理非诉执行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连云港城市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9-12-31 17:25 字号:[ ]


连城执发〔2019〕3号

关于印发《关于办理非诉执行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城管执法局,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赋权单位:

为进一步丰富办案手段、规范办案流程、提升办案效率,着力加强法治城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非诉执行案件的办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王瑞,联系电话:85503739)

(此页无正文)

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7月3日


关于办理非诉执行案件的指导意见

非诉执行案件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城管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行为人不配合执法工作时,零口供、不接触违法行为人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且违法行为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该类案件的办理以执法记录仪、摄像机提取的影像资料为关键证据,以社区工作人员、城管志愿者、热心市民等“第三方”证人证言为补充,以调取的违法行为人基本信息为核心,构建完整证据链,在违法行为人“零口供”的情况下,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创新执法方式、破解执法难题,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努力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加快建设法治城管。

二、主要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与创新执法的有效统一。牢固树立依法行政工作理念,严格遵循执法办案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严守公平正义,同时要转变执法思路,创新和丰富执法方式方法,预防和减少执法冲突,切实提高执法办案社会公信力。

(二)坚持执法办案与科技手段的高效衔接。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及时发现违法线索,提取违法事实证据。依托视频数据资源和智慧平台等信息技术优势,加强科技手段在执法办案中的实际运用。

(三)坚持因地制宜与点面推进相结合。非诉执行案件的办理,应充分考虑案件实际情况,多措并举,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要注重现场执法巡查处置,又要充分运用视频监控固定证据,破解执法顽疾难点,实现现场执法与非接触执法相辅相成。

三、证据适用

(一)证据收集。执法人员办理非诉执行案件,可以利用公安交通探头、其他单位监控、摄录摄像设备、执法记录仪等依法收集影像数据,准确还原违法行为人违法事实和现场情况。通过查询公安、市场监管、供水供电等部门相关信息资料,确定违法行为人身份。

(二)证据制作。执法人员制作的证据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要求。制作时应注明证据名称来源、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影像资料应确保违法行为人和违法情节等内容完整入镜,视频影像应保持连续,不得进行后期剪辑和编辑。执法人员与违法行为人或第三人通话需要录音的,应在通话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并告知本次通话录音等内容。

(三)证据保存。证据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采取刻录光盘复制件的形式保存,并附于执法案卷内,注明制作人及制作情况。

四、案件办理

非诉执行案件解决的难点是违法行为人不配合执法工作。执法人员在办理非诉执行案件过程中,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合法、合理、公正和公开的原则,注重通过信息技术手段收集证据材料,全面实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在日常巡查、监督检查、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活动中,开启执法记录设备。同时整合办案场所视频资源,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纳入全记录管理范围。

办理非诉执行案件应当重点把握以下要素:

(一)立案环节

1.影像资料即时记录,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即时开启执法记录仪,在第一时间现场提取影像资料。

2.多途径提取信息,违法行为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身份信息的提取,除违法行为人自行提供外,可以通过前期排查摸底掌握或从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部门调取。

(1)排查摸底提取:执法实践中,前期排查摸底主要通过《连云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告知书》的送达工作来实现。根据《连云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告知书的送达应当覆盖到所有市容环卫责任人,不局限于沿街商户。送达过程中应当尽量做到一次性充分提取相关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和通讯地址,并由其签字确认后建档立册;

(2)请求相关部门提取:到市场监管部门调取营业执照信息时可凭单位开具的《介绍信》直接到市行政审批中心窗口调取;到公安部门调取个人身份信息时各直属大队需向支队提交申请,由支队协助到公安部门调取违法行为人身份信息;

(3)人脸识别提取:若违法行为人很明确,但其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无法确认其身份信息时,必要情况下可尝试通过公安部门人脸识别系统完成身份确认。

3.重复违法多次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违法行为人无改正意思表示,重复或继续实施新的违法行为时,执法人员可以就新的违法行为再次进行立案查处。

(二)调查取证环节

1.积极开展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应当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调查询问,保障其知情权等合法权利。违法行为人以积极或消极的方式不配合调查工作时,应当提取其不配合的证据。

(1)现场记录:执法现场明确表示拒绝配合调查询问的,对其不配合的意思表示应当通过执法记录仪、摄像机、录音笔等设备进行摄录并存档(拍照无法证明)。如果执法现场有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证人的,也可以制作证人证言笔录予以佐证;

(2)电话联系:非执法现场或违法行为人不在执法现场的,可以通过电话通知的方式要求其接受调查询问,并对拨号过程和通话过程进行全程摄像或录音;

(3)确认无法联系的:以电话通知的方式要求违法行为人接受调查询问,电话无法接通时,应当在不同的日期、不同的时间段进行拨号联系,电话确实无法接通时,视为无法联系到违法行为人;

(4)消极对待调查的:违法行为人不明确表示拒绝配合调查询问,但多次爽约或反复推迟约定日期,或以其他消极的方式迟滞调查询问工作的,执法人员应当明确告知违法行为人务必在规定限期内主动到城管部门接受调查询问,逾期视为其拒绝履行接受调查询问的义务,告知过程要有摄像或录音资料留存,并予以存档。

2.全面收集证据,办理非诉执行案件,应当提取的证据主要包括:

(1)违法行为人的身份信息等相关材料;

(2)违法行为人的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

(3)社区工作人员、城管志愿者、热心市民等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证人证言笔录;

(4)通过治安和交通监控、市民个人监控、车载记录仪等调取的影像资料;

(5)执法人员通过执法记录仪、车载记录仪、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摄录的影像资料;

(6)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报告。

3.规范保存证据,证据提取时应当注明证据的证明对象或内容、提取人、提取时间、证据来源、提供人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三)送达环节

1.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期限内依法送达。关于文书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法人员送达文书可以采取的方式包括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另外还有委托送达、转交送达、电子送达等方式)

2.直接送达,文书送达以直接送达为原则,直接送达是最基本的送达方式,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收文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3.邮寄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应当将有关文书交付邮局用挂号信(或EMS)寄出,挂号信(或EMS)的回执作为送达凭证,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的规定,执法人员不得将国家机关公文交由快递企业寄递。

4.留置送达,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留置送达有以下严格条件:一是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受送达人或有义务接收诉讼文书的人,虽然接收诉讼文书,但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这种情形也被视为拒绝接收。二是必须有见证人或者照片、录像资料,无人见证或未拍照、录像的情况下不适用留置送达。三是见证人身份有着较为严格的规定,即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四是留置送达的地点为受送达人的住所或从业场所。所以,留置送达在满足以上条件的时候才可以使用。

5.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一般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时,才能适用公告送达,一般公告期限是60天。应优先采用报纸刊登公告的方式。

(四)执行环节

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执法人员应当积极督促违法行为人,耐心告知其行政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裁量标准及信用惩戒等,促其主动履行。

违法行为人超过规定的期限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书面催告其履行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十个工作日后违法行为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办案大队应当及时将案卷随同复印件提交支队法制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强制执行的罚款和滞纳金转账事宜由办案大队财务人员负责具体对接。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对办理案件程序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办理;没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本意见办理。

各县区城管执法局、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赋权单位参照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办理非诉执行案件的指导意见》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