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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连云港市施工围挡设置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信息来源:连云港城市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9-05-31 12:09 字号:[ ]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高质发展后发先至”决策部署,全面巩固创卫成果,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和江苏省优秀管理城市,强化施工围挡的设置和管理水平,提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品质,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连云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施工围挡的设置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管理,使施工围挡做到设置及时、干净整洁、绿色环保、安全美观、标准统一、管理规范。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连云港市城市化地区范围内的施工围挡设置和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意见所称围挡,是指为了将施工现场与外部环境隔离开来所设置的装置或者设施。

市政占道围挡是指相关部门在道路范围内进行路面、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讯、绿化、照明、交通信号、电子警察等设施、设备的设置、维护、维修,确需临时占用道路时设置的围挡。

临街装修围挡是指对建筑外立面进行清洗、粉刷、修复等以及临街店面装饰装修、店招标牌和户外广告设置等需要临时占用道路和公共场地时设置的围挡。

建设工地围挡是指对在建地块、待建地块进行封闭、隔离而设置的围挡。

三、设置标准

施工围挡按照下列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设置:

(一)市政占道围挡:材质为1.5mm钢板,表面颜色为黄色,贴反光条,高90cm、宽90cm;上方部分激光开孔,1cm直径、1cm间隔。

(二)临街装修围挡:材质为1.5mm钢板,表面颜色为黄色,贴反光条,高180cm、宽90cm;上方部分激光开孔,1cm直径、1cm间隔。

(三)建设工地围挡:应使用实心围挡,构造上采用钢构式结构或砖砌式结构。

1.钢构式结构采用角(方)钢骨架结构,高度不低于2.5m,不高于5m。底部为混凝土浇筑底座,顶部采取防雨水渗透措施。围挡外立面无凸出立柱,覆盖仿真绿植,在不影响整体美观的情况下可适当设置适当立体造型。背面设置立柱进行加固,间距不应大于3m,具体施工参照《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GJG/T188-2009)。

2.砖砌式结构应符合《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和《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GJG/T188-2009)等相关的国家规范以及施工工艺。围挡高度不低于2.5m,砌体完成后内外抹灰,并采用绿化钢吊篮挂件或活动花圃进行美化,顶部采取防雨水渗透措施。围挡应当模数化制定标准间距,砖柱间距不应大于5m。围挡墙脚高30cm-50cm,主干道围挡墙脚贴石材或仿石材涂料(多彩涂料真石漆)。

3.建设工地围挡应当按要求设置亮化和喷淋装置,需要设置标语化或文字性为主的宣传内容的,可采用立体字呈现方式。可选择的上墙图案包括:公益宣传类、意识形态宣传类、城市形象宣传类、社会活动宣传类、工程项目宣传类、企业文化宣传类等(涉及商业广告的按要求进行审批)。上墙图案面积宜控制在整体墙面的30%以内,商业广告面积宜控制在整体墙面的15%以内。

四、管理要求

围挡设置单位应当对所设置围挡的安全负责,加强日常检查、维护,保持围挡稳固、整洁、美观,并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告示牌,内容包括:工程主要信息、准予占用或挖掘道路行政许可信息、投诉信息;安全文明施工用语等信息;需要交通绕行的,应当提前在显著位置告示绕行线路、前方通行条件等信息。

(二)围挡应当进行矩形拼接、连接紧固、衔接平顺、外观协调一致,有残缺、破损、开裂、倾斜的,及时修复或更换。

(三)围挡应当保持清洁,无利用围挡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或其他乱张贴、涂写、刻画行为,有污损、褪色的,应当及时清洁、粉饰或更换。

(四)围挡板面有漏字错字的,应当及时补正。

(五)建筑材料堆放应当与围挡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六)围挡与地面产生裂缝,垃圾、泥土(浆)等外漏(渗)的,应当及时修复或更换。

(七)施工行为结束后,应当及时拆除围挡,并清理现场。

(八)市政管线检修、更换、维护应当在满足施工基本需要的限度内控制围挡范围;突发性的市政管网事故抢修等紧急情下,责任单位可以先行口头报告、设置围挡、组织修复,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九)施工围挡材质、结构应当满足安全要求,符合行业发展进步趋势。对存在交通安全隐患、占用城市道路等设置的围挡,应当设置警示灯或安全警示标识。

(十)围挡设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围挡专人维护管理制度,并建立防风、防汛、防雨雪等灾害天气的应急预案,加强维护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或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围挡及时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或拆除重建。

(十一)其他相关管理规定。

五、部门监管

(一)各属地人民政府和管委会要高度重视施工围挡设置和管理工作,明确监管主体、落实监管责任、强化监管措施,确保管辖区域内施工围挡的设置和管理达到规范要求。

(二)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办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设施以及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对施工围挡的日常监督管理。

(三)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地围挡的日常监督管理,并依法负责办理市政设施建设类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市政、通信等部门进行施工作业时应当严格按照本意见的相关内容进行施工围挡的设置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