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送达公告
于骐瑞(身份证号码:3207051998****2511):
经查,你在连云港市开发区融盛状元府59号楼107室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依据《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限期7日内自行拆除的行政决定。
因多次与你联系未果,且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苏连城执限拆决〔2025〕56号),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执行。
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0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