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2023全市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十大典型案例之城管篇——8名当事人门面房窗改门案
基本案情
2020年,崔某等8名当事人购买了位于某小区北侧的一排商业用房。根据规划图纸显示,该排商业用房为临街建筑,购买时房屋大门位于房屋南侧,在小区内部,房子北侧为窗户,因此在门面房进出须经过小区。自2020年始,该小区业主因安全管理隐患、疫情防控等原因,要求当事人停止门面房南侧大门的使用,并且拒绝当事人的顾客从小区进出。2022年初,当事人将北侧的窗户改造为大门。
法律指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第3.2.6条规定:“临街建筑物不得擅自开设门窗、变更门窗形式或位置;确需开设、变更的,在确保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应保持原建筑物风格,并遵守相应规定。门面装修、装饰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连云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根据规划部门的意见,当事人将临街建筑北立面窗改门,属于应当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行为。当事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对临街建筑物进行窗改门,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违反了《连云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
争议化解情况
本机关对当事人进行了约谈并告知了相关法规和城市容貌标准内容,后依法作出责令改正通知,责令崔某等8名当事人限期改正,按房屋的原规划图将门窗恢复原状。
崔某等当事人在认可擅自“窗改门”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陈述称进行“窗改门”的原因是如果不进行窗改门,门面房面临着因疫情防控和小区业主的反对而不能使用的困境,难以进行经营活动取得收入,给生活带来较大困难。并表示愿意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积极申报规划审批手续。
本机关经研讨认为,当事人商业用房的合理使用确因疫情防控和小区业主的反对而存在困难,属于重大情势变更情形,当事人的“窗改门”行为具有一定的合情性和合理性,应予理解。因此,同意当事人在期限内向规划部门提交关于“窗改门”的规划变更许可申报。后规划部门作出审查意见,原则同意当事人窗改门的行为。在明确规划部门意见后,本机关对责令改正通知进行了撤销,并积极指导当事人依法履行市容环卫责任制。涉及多人的行政争议得以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本案中,涉案标的与当事人的民生息息相关。本机关在规范执法的基础上,践行执法为民理念,在强化服务中压实责任与担当,以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导向,着眼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最终彻底解决当事人的经营难题,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进一步提升了“人民城管为人民”的执法形象,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添砖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