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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批!连云港市城市管理局曝光建筑垃圾方面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信息来源:连云港城市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4-10 16:04 字号:[ ]

关键词: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案

案例1

2024年11月5日15时16分,连云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海州一大队巡查发现,连云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海州区惠山路西侧、富邦万得园北侧场地内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执法人员对该公司送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补办相关审批手续,或者将建筑垃圾清理干净,后核查发现该公司未按时限、要求整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9000元。

案例2

2025年2月12日17时41分,连云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高新区大队巡查发现,陈某在连云港市海州区沿新西路新苏豫公司西南方向的院内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执法人员对陈某送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相关审批手续,若无手续则将建筑垃圾清理干净,后核查发现陈某已将建筑垃圾清理干净。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因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再次发生并在期限内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700元。


关键词: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案

案件3

2025年1月22日16时20分,连云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海州二大队巡查发现,张某在连云港市海州区秦东门大街和新孔南路交叉口南侧100米处随意堆放建筑垃圾。执法人员对张某送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张某限期将堆放的建筑垃圾清理干净,执法人员核查发现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经督促后,张某方才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项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元。

案例4

2025年1月22日17时35分,连云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海州二大队巡查发现,刘某在连云港市海州区新孔南路与庵山路交叉口东5米处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执法人员对刘某送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刘某限期将倾倒、堆放的建筑垃圾清理干净,执法人员核查发现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经督促后,刘某方才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项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元。

案例5

2025年2月20日10时29分,连云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海州一大队巡查发现,耿某在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东路127号附近随意堆放建筑垃圾。执法人员对耿某送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耿某限期将堆放的建筑垃圾清理干净,执法人员核查发现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经督促后,耿某方才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项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元。

案例6

2025年2月21日10时10分,连云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徐圩新区大队巡查发现,徐某在连云港市徐圩新区张圩河路与板徐路交叉口向西400米处道路北侧空地上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执法人员对徐某送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徐某限期将倾倒的建筑垃圾清理干净,执法人员核查发现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经督促后,徐某方才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项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元。





来源:连云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 陆界

审核:殷惠贤

发布:吴新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