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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公告

信息来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6-07-08 17:12 字号:[ ]

当事人:王德荣

身份证号码:3207051966****0520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解放中路125号


经查,你在海州区解放中路117号居民楼一单元北、单元门西侧,依托原墙体搭建房顶,设置防盗门,建设一处储藏间,长约3.8米,宽约1.1米,面积约4.18平方米;一单元北侧车库旁建设一处钢架走廊式楼梯长约8.8米,宽约1米,二层,下方建有4根立柱支撑,面积约17.6平方米,两处总面积共约为21.78平方米,在单元门西侧建设两处台阶,尺寸分别为长1.4米,宽1.35米和长1米,宽0.9米。

依据《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决定:在收到本限期拆除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苏连城执限拆决〔2026〕43号),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具体复议机构为连云港市司法局),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执行。


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