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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公告

信息来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6-07-06 11:17 字号:[ ]

当事人姓名:王言嘉

身份证号码:3207051971********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金辉路1-1号

利害关系人姓名:曹金妹

身份证号码:3207221998********

地址:海州区屏竹路9号四季金辉一期6号楼1单元105室

利害关系人姓名:黄中豪

身份证号码:3207221999********

地址:海州区屏竹路9号四季金辉一期6号楼1单元105室


经查,当事人王言嘉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海州区四季金辉一期6号楼1单元105室存在搭建有立柱无封闭的建设行为,长约7米,宽约4米,面积约为28平方米。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王言嘉与曹金妹、黄中豪之间存在房产交易行为,并于2026年3月10日对房产进行过户,上述房屋的产权人现为曹金妹、黄中豪,遂将曹金妹及黄中豪列为房产利害关系人。依据《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王言嘉作出如下行政决定: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苏连城执限拆决〔2026〕16号),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具体复议机构为连云港市司法局),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执行。


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7月6日


联系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花果山大道科创城3号楼17A层

联系电话:0518-803097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