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公告
利害关系人:连云港市新海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工商注册号:320705000000064;法定代表人:周志瑜)
经查,连云港新火距实业有限公司在海州区沈圩路东侧、连盐铁路南侧涉嫌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对连云港新火距实业有限公司作出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设的决定。
因上述违法建设占用你单位名下土地,故将你单位列为利害关系人。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苏连城执限拆决〔2025〕46-1号),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执行。
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0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