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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信息来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6-02-28 15:27 字号:[ ]

盛贵波(身份证号3207231989****227X):

经查,你存在擅自占用道路在货运车辆上兜售物品的行为,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对你处以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连城执罚决〔2025〕136号),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视为送达。

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海州区海连中路1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账户名称:连云港市财政局(账号:472871675743)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具体行政复议机构为连云港市司法局),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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