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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信息来源:连云港城市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9-11 15:46 字号:[ ]

利害关系人:连云港市新海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工商注册号:320705000000064;法定代表人:周志瑜)

经查,连云港新火距实业有限公司在海州区沈圩路东侧、连盐铁路南侧涉嫌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连云港新火距实业有限公司作出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设的决定。

因上述违法建设有部分占用你单位名下土地,故将你单位列为利害关系人。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苏连城执限拆告〔2025〕46-1号),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视为送达。

依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你单位或相关承接主体可以在收到本公告书之日起五日内到本机关(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清河路垃圾中转站北侧, 联系电话:0518-85418510)进行陈述、申辩,有权要求听证,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