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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信息来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6-06-01 15:21 字号:[ ]

连云港誉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3MA267ALU0A;法定代表人:余象静):

经查,你单位在连云区海岸明珠新城北侧碱渣车间拆除场地,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因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该处罚决定,加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合计罚款人民币10000元。因多次与你单位联系未果,且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苏连城执决催〔2025〕36号),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你单位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连云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连云大队(地址:连云新城广州路88号连云港国际商务中心二楼,联系电话:0518-82377625)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自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连云支行缴纳罚款,账户名称:连云港市连云区财政局,缴纳账户70800101316002653038003。你单位逾期,无正当理由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