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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送达公告

信息来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6-09-09 16:29 字号:[ ]

范玉明(身份证号3207041981****1517):

经查,王同珍在海州区恒润郁洲府4号楼3单元101室南侧院内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建设的房屋,夹芯板结构,东西长约3.5米、南北长约1.3米,面积约4.55平方米,已建成。本机关已立案查处,依据《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王同珍作出限期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面积约4.55平方米违法建设的决定。

因你是恒润郁洲府4号楼3单元101室产权人,本机关将你列为本案利害关系人。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苏连城执限拆告〔2026)59号),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视为送达。

依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你自收到本公告书之日起五日内到本机关(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清河路垃圾中转站北侧,联系电话:0518-85418510)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9月9日